正義網記者10月16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貴州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郭帆涉嫌受賄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安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安順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郭帆作出逮捕決定。 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郭帆 資料圖
長期在貴州省屬國企任職
公開簡歷顯示,郭帆長期在貴州省屬國企工作,于2018年任貴州航空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2023年轉任貴州鹽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貴鹽集團)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3月25日消息,郭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貴州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13日發布通知,免去郭帆貴鹽集團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職務。
貴鹽集團官網顯示,貴鹽集團是2000年經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國有獨資公司,是省國資委監管的國有大I型企業,主要業務板塊包括鹽及含鹽產品銷售、現代農業產業發展、資產運營和多種生活資料經營等。
變相插手干預茅臺酒經營
違規謀求特殊待遇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9月18日通報,郭帆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通報稱,郭帆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無視中央和省委有關禁令,變相插手干預茅臺酒經營,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謀求特殊待遇;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干預和插手項目招投標;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對黨紀國法毫無敬畏之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郭帆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貴州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貴州省委批準,決定給予郭帆開除黨籍處分;由貴州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正義網記者注意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發布文章《貴州專項整治領導干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問題》中提到,針對專項整治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和茅臺酒營銷過程中易于滋生腐敗的關鍵環節,貴州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研究制定《貴州省公務活動全面禁酒的規定》《關于嚴禁領導干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的規定》等禁止性規定,嚴禁全省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參與茅臺酒經營、違規審批茅臺酒經營權、違規收送使用茅臺酒等行為。
其中,《關于嚴禁領導干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的規定》明確,領導干部嚴禁有五個方面的行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其他特定關系人獲取茅臺酒經營資格、增加茅臺酒銷售指標、倒賣茅臺酒提供便利;違規審批茅臺酒經營權;違規收送茅臺酒;其他違規插手、參與茅臺酒經營的行為。此外,領導干部要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嚴禁其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參與茅臺酒經營活動。
在此基礎上,貴州還研究制定《貴州省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茅臺酒謀取私利行為紀律處分規定》,列出“負面清單”,細化行為性質,明確處分檔次。